协会章程
苏州市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苏州市医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uzho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_缩写_SPA_)。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及与医药行业有关的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法律己,以诚取信,团结协调,努力进取。维护本行业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繁荣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暂无业务主管单位。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15楼15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维护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制定本行业的行规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3)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或受政府委托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
(4)通过有关法律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管理。如:行检行评、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
(5)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反价格同盟等调查和保障措施诉讼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等;
(6)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产品推介等活动;
(7)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8)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交流和合作;
(9)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
(4)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2)需提供法人注册文件复印件;
(3)经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议批准;
(4)颁发会员证书及牌匾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体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4)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6)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7)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退会需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书,并交还会员证。如果会员三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会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被政府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会员一律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3)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
(5)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6)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7)决定名称变更等重大事宜;
(8)协会的解散与清算,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任期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本协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时经会长联席会议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2)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的 30 %。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心协会工作,乐于奉献社会;
(2)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会长联席会议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副会长单位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3)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4)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5)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6)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任期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副会长、负责人,采取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上述选举可以由会员大会实施,以会员大会选举结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原则上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会长联席会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联席会议。会长联席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副会长是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
(1)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2)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理事)大会;
(4)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审议批准设立办事专业机构、分支机构;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审定和授予荣誉称号;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批准常设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会长联席会议须有2/3以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副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会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 6个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30%的副会长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长联席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能够忠实勤勉履职,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6)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7)政治素质好,热心协会工作,乐于奉献社会。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理事会、会长联席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4)推荐或提名秘书长、监事人选,提交会长联席会议和会员大会决定;
(5)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轮值常务会长(轮值会长)职责:
(1)由副会长自荐、推荐,经会长联席会议选举产生,授予证书和牌匾,轮流担任,任期为一年;
(2)轮值常务会长领导并主持本会当年度各项工作;
(3)轮值期间根据本行业情况组织会员活动并给以适当的资助;
(4)完成会长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轮值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在会长、轮值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参加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和会员大会;
(3)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会长联席会议决定;
(4)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议决定;
(5)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议审议;
(6)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7)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8)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9)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副会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对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副会长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会长联席会议、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3)对负责人、副会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4)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附本会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标准:20000元;
(2)副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标准:8000元;
(3)会员(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标准:1500元;
(4)允许会员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多交会费,以支持协会开展更多专项活动工作。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的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1)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3)本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参照本市同类型社团组织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4)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会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联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4)自行解散的;
(5)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3年08 月 31 日第 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经 2023 年 08 月 31 日第 四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医药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