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丨2024年苏州市生物医药研发创新资助项目申报开始了!
申报时间节点
线上申报截止
2024年4月12日
纸质材料递交截止
2024年4月15日
市系统关闭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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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完成临床I、II、III期研究的新药研制项目以及获得许可并在苏州市生产的药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申请临床试验涉及共同申请单位的,须由批件第一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申报材料:申报临床试验资助的项目需提交新药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试验通知书、所属药品注册分类证明(《新药注册申请表》或其他佐证材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与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沟通记录或其他佐证材料、新药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对取得药品注册证的需提供药品注册批件及本地生产证明。 审计要求:研发费归集参照研发加计扣除关于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计算期以临床试验开始日(协议中明确日期,最早可追溯至2021年1月1日),以完成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数据库锁定声明日,最多延长3个月)为终点。
申报对象: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获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以及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涉及共同申请单位的,须由注册第一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申报材料:申报创新医疗器械资助的项目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首次注册)、与产品直接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授权或进入实审)以及针对注册医疗器械开展研发的专项审计报告。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需提供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相关证明材料。 审计要求:研发费归集参照研发加计扣除关于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计算期最早可以追溯至2021年1月1日,以取证为终点。
130108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对核定研发费25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对象: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申报材料:申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资助的项目需提交前三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批准文件、收载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证明、研发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要求:研发费归集参照研发加计扣除关于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审计报告项目计算期最早可以追溯至2021年1月1日,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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